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
是由 家具制造企业 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四川省 。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行业调研、产业研究、发展规划、企业协调、信息统计、政策研究、研讨培训、产品推介、会展招商、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工作,努力为会员做好服务;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并通过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提出有关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改善我省家具行业发展的软硬环境,为我省家具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与地方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积极开展“双比双争”活动。
(一)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二)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四川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 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 成都 市。
本会的网址: www.scjjzz.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建立四川省与国内家具制造业信息与技术化网络,推动智能制造和数字化改造,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企业与政府的双向通道,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具制造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让会员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强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数智化建设,促进企业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竞争力;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家具制造业的管理与技术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促进企业生产力提升及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认真落实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行业调查和产业研究,了解会员企业需求并从中提炼出具有共性的合理需求,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减少服务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四)从政策、资金、土地、人才、市场、管理、技术角度形成“服务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我省家具产业发展与家具制造业科学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推进并协助四川家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积极协调行业与政府关系,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维护会员企业权益,保障企业良好的运营环境。
(六)以政策为指导、企业为载体、协会为平台,建立合理的产业资源交流与发展促进机制,提供全方位的产业规划与管理咨询服务;组建企业沙龙、建设沟通平台,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把握规律,提高服务水平。
(七)制定并监督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反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加强与国内外项目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并为我省家具制造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九)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活动,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应服务。
(十)根据会员实际需求,组织市场拓展、信息发布、产品推介、行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家具制造业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发展模式以及新的成长途径,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企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产品展示及专题研讨会、专业论坛、技术讲座等活动;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行业书籍等出版物。
(十一)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节能环保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坚持标准、注重培养的前提下加大会员发展力度,吸纳更多的优秀企业家入会。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努力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本会的工作层次和水平。
(十三)加强本会对外宣传工作。广泛联络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各类知名厂商,扩大本会社会影响力。引导和教育广大会员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单纳税。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争当新格局时期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合格建设者。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应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向上,良好的道德操守与社会责任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鲜章),包括:
1.营业执照;
2.企业及产品介绍。
(三)本会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入会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纳入本会统一编制的会员名录;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六)会员情况若发生变更时,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档案记录变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查阅本会的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程序了解本会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 列入本会黑名单;
(五) 取消会员资格及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自愿退会;
(七)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八)单位会员注销或被依法吊销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与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66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理事必须为本会会员;
(二) 理事须经本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三) 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 具备责任心与担当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决定本会名誉职务和荣誉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1-51 人【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 1 名,副理事长(副会长) 7-51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周岁且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常务理事会的,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 3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7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为可选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单位与个人以及社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1年 6月 20 日第 2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加盖公章) |
|||
企业地址 |
|
|||
申请级别 |
名誉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 理事□ 普通会员□ 会费缴纳标准如下:会长8万元/年、名誉会长5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 副会长1万元/年 、常务理事0.8万元/年、理事0.5万元/年、普通会员0.3万元/年。 |
|||
汇款 账号 |
1)收款单位: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 |
|||
网址 |
|
邮箱 |
|
|
电 话 |
|
微信号 |
|
|
主要产品 |
|
品牌名称 |
|
|
产品风格 |
|
产品主材 |
|
|
占地面积 |
|
土地性质 |
|
|
员工人数 |
|
上年产值 |
|
|
负责人 联系人 |
姓名/年龄 |
性别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
|
|
|
|
|
|
|
|
|
|
|
|
|
|
缴纳会费 时间 |
|
协 会 经 办 人 |
|
|
协会审核 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二: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会费公示》
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关于会费标准收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