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款床的设计专利 光辉家具成被告
光辉家具称与涉案产品销售方是租赁关系,自己不应担责,庭审后双方私下和解
昨日下午,市中院在其知识产权(家具)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宗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因为一款床,东莞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家具)以及深圳市蜜月岛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月岛家私)一同被人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
昨日庭审过程中,光辉家具一方觉得自己冤,称光辉家具和涉案产品销售者是租赁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
两被告共同侵权,索赔20余万元
昨日下午,这宗家具知识产权案在市中院设在厚街的知识产权(家具)巡回审判庭开庭。
起诉光辉家具和蜜月岛家私的,是原告杨薇。杨薇主张自己是涉案这款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原告称,其在两被告处,发现有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经原告对比发现,两被告制造和销售的这款床,外观形状与原告的床外观形状近似,因此构成侵权。
杨薇在诉状中称,自己专利产品,外形美观、结构新颖、功能齐全,一直受到客户的追捧,热销国内外,取得良好的市场效益。由于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批量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提出对方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赔偿包含律师费在内共计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
和涉案产品销售者只是租赁关系
作为被告,光辉家具的代理人称,光辉家具跟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产品是由李某珍经营的蜜月岛专柜销售的,而光辉家具和李某珍只是租赁关系。
光辉家具一方认为,光辉家具与李某珍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铺面由李某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光辉家具只是为她提供了经营场所。此外,在租赁给李某珍的时候,光辉家具对对方提供的品牌授权证书进行了审查,证明李某珍经营的品牌专柜有合法进货渠道和销售行为。“在合作协议中,我们也约定了李某珍经营专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经履行告知和法律风险提醒义务。”
对此,光辉家具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珍为第三被告。本案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李某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告也不同意追加李,且李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驳回了这一申请。
该案的另一被告蜜月岛在庭审中称,李某珍是蜜月岛的加盟商,可以销售蜜月岛的产品,但无权对外代表蜜月岛公司。涉案的产品,并非蜜月岛公司制造的,而是来自鹤山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的。为此还提供了李某珍从鹤山这家公司的进货单据作为证明。
作为销售涉案产品的经营者,李某珍昨日也来到庭审现场。她告诉记者,当时这款床就卖了一张,就是被原告买去的。“我们从鹤山进货有相关的单据,即使被认定侵权,但我们有合法来源证明,所以我觉得两个被告都很无辜。”
庭审持续三个小时,合议庭分别咨询双方是否有和解可能。后来,原被告经过谈判,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最终达成了私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