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报记者接到多位读者打来的电话,诉说自家的房屋面临拆迁,担心拆迁方有不法举动,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拆迁方面的问题,干着急!本报现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在征地拆迁领域非常有名的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律师,采访内容整理如下:
记者:贾律师您好!请问凯诺拆迁律师团在办理全国各地众多的土地拆迁案件中,有哪些可以分享给即将或是正在面临房屋拆迁的拆迁户一些经验或是忠告?
贾启华律师:我们非常乐意分享。凯诺拆迁律师团在办理全国各地的众多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案件中发现:拆迁户在面对拆迁的时候,最关心的是政府能够给我们补偿多少?当然,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补偿款高,皆大欢喜,补偿款少,那么双方就可能出现纠纷,最终也可能需要通过聘请拆迁律师利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然而,却很少有拆迁户清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都要履行哪些程序,公示哪些文件。正是因为对国有土地征收流程的不清楚,不重视,而导致之后得不到合理补偿时的维权困难!
记者:既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那么,就请您为我们的读者详细讲解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吗?
贾启华律师:可以,向公众做普法工作,这也是我们的律师应当承当的社会责任,我们责无旁贷。
记者:既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流程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您是否可以为我们的读者详细讲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谁有权利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贾启华律师:关于这个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组织实施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记者:那作为拆迁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它的征收理由又是什么?
贾启华律师: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情形,其核心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具体就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公共事业的需要;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记者: 在征收主体明确,征收理由合法的情况下,政府在具体的征收房屋过程中都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贾启华律师:政府征收房屋需要履行的具体流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10条至16条,在这里,我们将会详细为大家梳理流程,让大家一目了然。
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其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再次,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做出征收决定。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有两个必须要履行的程序。第一、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涉及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样,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后,必须及时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最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调查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最终的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方与拆迁方各有一个义务:作为被征收人,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二、作为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至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按照规定就都履行完毕了。
记者:谢谢贾启华律师的详细讲解,我们的读者一定会受益匪浅。采访的最后,希望贾启华律师可以给我们的读者一些关于土地拆迁方面的建议。
贾启华:我们认为,拆迁户们面对政府的拆迁不需要过度的担心受怕,不知所措。
在习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制背景下,政府采取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尤其在房屋征收这样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情上更是要“有法必依”。如果政府违法强征强拆,法律一定会让他们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买单的!最后,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我们的讲解,更全面的了解拆迁,有任何困难,都可以联系我们律所,凯诺拆迁律师团也将竭尽全力的帮助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