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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时间规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新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8  来源:汽车之家  作者:王寅  浏览次数:136
核心提示:增时间规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新办法

  [汽车之家 新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日。征求意见稿称,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表示,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点击查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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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2011年版本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刚发布的征求意见版本,在申报期限方面有所调整。现版本增加了关于时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称,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同样增加了时间规定的还有关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的条款。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称,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同时,关于退税额,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编译/汽车之家 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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