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首宗安信毒地板索赔案在顺德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指万科公司使用甲醛超标地板,致其租客解除合同,要求万科赔偿空气污染费及租金损失共计9.01万元。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
业主索赔9.01万元
原告程某妍为新城湾畔7号楼1902房业主,其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日在顺德万科新城湾畔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新城湾畔7号楼使用的地板甲醛超过国家标准,万科自行抽检地板甲醛含量为1.9mg/L,国家标准1.5mg/L,万科安装的地板已经对新城湾畔7号楼1902房造成室内空气严重污染达4个月(从原告收房日起),故要求被告支付污染费。被告把新城湾畔甲醛超标向社会公开后,承租方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彻底损害7号楼1902房的租金收益。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顺德新城湾畔7号楼1902房污染费(所购买房款890000元的5%)44500元,并赔偿一年的租金45600元,共计9.0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夫妻上阵不请律师
该案是顺德新城湾畔涉毒地板后,首名业主向开发商索赔案件,吸引了大批媒体记者到场。原告程某妍和丈夫出席,被告万科两名律师到场。因原告没有聘请律师,只是由丈夫诉辩,与对方的专业表达相比,略显迟缓、拖沓。
一开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被告代表律师答辩称,本案并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案房屋不存在室内空气污染,报告显示并未受甲醛污染,地板检测与空气检测不同标准。万科不存在侵权行为,未造成污染,万科对地板甲醛超标不存在故意和过错。安信地板未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及原告身体损害,没有危害结果,原告提出的赔偿没有依据。本案没有损害结果,而且以购房费作为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依法不应采信。
随后,双方就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争议问题进行诉辩,但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原告陈某妍丈夫在诉辩时,气势上完全被对方压制。经过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将该案转入调解,邀请20多名人大代表、党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
大部分代表支持原告程某妍丈夫诉说,甲醛污染伤害举证困难令人迷惘,“难道要人得了病快要死的时候,才证实是否甲醛惹祸?那样太迟了。”有代表认为,甲醛地板有两重伤害,一方面是消费者身体损害,一方面是对大品牌失信心,万科理应承担适当的赔偿。但万科方面只表示,与其他80户一样,更换地板,给予住宿费和误工费少量赔偿。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院调解失败。
争议
1、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2、出租损失如何确定?
1、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原告出示,××房检测室内空气甲醛检测报告原件1份,证明因顺德区万科新城湾畔7号楼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地板甲醛释放,导致房子的空气甲醛含量也超过国家标准,造成××房受甲醛严重污染。
被告律师说,该报告检测依据错误,该检测依据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JT-T18883-2002,该标准属推荐性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开发商、装修商没有强制约束力,仅可作为参考标准。因此原告委托作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该检测报告检测范围错误,根据2010年规范,对房间进行检测,检测的点数不能少于3个,本案检测点只有1个,不符合规范要求。另外,缺失封闭时间,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封闭时间为空白,而封闭时间对检测结果至关重要,无法判断检测的结果和前提。
原告表示,收楼前检测合格,收楼又通报不合格,“一时一样,无法令人信服”。
2、出租损失如何确定?
原告称,业主程某妍女士于2012年2月22日把房子租给高先生,并证明因万科新城湾畔7号楼××房所安装的地板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承租方高先生于3月25日解除该房的租赁合同。
被告称,安信事件被曝光为2012年2月16日,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存在过错,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将可能存在的损失转嫁给他人。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时,原告没有出租房屋,恰恰在安信地板出现后,将房屋在6天内出租给他人,于情于理不合。被告律师说,原告房子不足90平方米,定价出租3800元/月偏高,而且新城湾畔出租冷淡,空置率高。
对此原告表示,当时外界传言毒地板并未证实,直到3月2日万科发布会才正式通知业主地板涉毒,而且就是在7号楼。至于定价,他没透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