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和泉州市政府扶持石材陶瓷、水暖厨卫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石材陶瓷、水暖厨卫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
1.各银行业机构加强对石材陶瓷和水暖厨卫行业的信贷投放,确保2015年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2014年同期水平;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严格落实省“五不”要求,支持企业使用政府应急资金或行业协会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转续贷,对申报材料完备的,原则上1天内放贷。在泉州市支持石材陶瓷和水暖厨卫产业发展资金(每个产业各500万元)基础上且两个产业发展基金各增资至2亿元,将石材陶瓷和水暖厨卫产业发展基金中政府引导基金的配套比例从10%提高到20%,最高出资额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配合)
2.引导金融机构不得将石材陶瓷和水暖厨卫行业列入限制类或选择性支持类产业类别;涉及上级金融机构权限的,市级分支机构应立即向上汇报,力促取消或暂停执行歧视规定。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出具“提示函”予以全市通报,并限制其在一年内参与南安市域内政府性金融业务,要求其逐步退出除协议存款外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配合)
3.鼓励企业利用存货质押贷款。对企业存货质押贷款实际支付给监管方的监管费用,日均贷款余额每1000万元按监管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1000万元。(市财政局牵头,经贸局、外经局、人民银行配合)
4.对因涉及民间高利贷导致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企业,通过责成高利放贷者停止收取高息、已付的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的利息抵扣本金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妥善办法,予以处置化解。对采用暴力逼债、追债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牵头,法院、检察院配合)
二、优化办证服务
5.加快土地使用权办证速度,审批时限压缩在法定时限的50%内,8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为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开辟专项通道,优先办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于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不能超过土地出让条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6.进一步简化房屋产权清理补办手续,企业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8个工作日;除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含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外,消防等部门现场踏勘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由企业提供书面整改保证,并经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检查能确保使用安全和承诺限期督促整改的,可先予办理房产证;对企业提供限期(不超过清理补办期限2015年12月31日)缴交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安税费)和行政处罚(规划、施工)承诺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先给予办理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给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待企业缴交完相关税费和行政处罚以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发放房产证,方可办理抵押。(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牵头,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配合)
7.优化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证办理,取消排污许可证年检环节(待环保部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后执行新规定),放宽办证企业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证效率,为企业办理绿色信贷融资提供方便。(市环保局牵头,人民银行配合)
三、鼓励兼并重组
8.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的给予递延纳税;对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过程中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重组后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组建的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及发生的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实行绿色通道。对重大兼并重组的本地企业,积极向上争取省级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的补助资金。本级按其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发改局、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四、引导协作配套
9.支持龙头企业之间开展产业协作加工,对协作双方按当年度实际协作产品销售额的5‰分别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0.支持龙头企业将主要产品交由我市其它非关联的中小企业加工生产,按当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1.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产业链,加强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合作,对中小微企业为本市龙头企业贴牌配套加工,配套加工值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配套加工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市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五、推动创新发展
12.设立市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数控一代”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对采购纳入“数控一代”目录库的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积极向上争取省、市补助资金,本级按其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经贸局、科技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3.支持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10%、2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支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且申报新增应纳税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申报应纳税销售额的5‰给予支持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4.对新设立(包括升级和外地迁入)一级、二级、三级建筑幕墙、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市住建局、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六、拓展市场空间
15.对企业新设立境外营销中心的,每开设一个给予5万元补助。对企业在马德里协定的签定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按每枚商标的注册费给予80%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且注册国家(地区)超过10个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外经局、工商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6.对企业参加国内(市域外)展会的,按照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市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7.对企业参加国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入选“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加大对外贸转型升级的扶持,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市外经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8.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产品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市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9.对石材企业联合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抱团到境内外实施矿山采购的,在银行融资方面给予贷款利息5‰的贴息支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外经局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配合)
七、支持平台建设
20.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公共服务业务工作,对服务成效显著的,按其当年平台设施实际投入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八、附则
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符合多次享受本《通知》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本《通知》由市发改局、经贸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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